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异3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10578544572XP。
法定代表人:邓华荣,主任。
委托代理人:兰娇、兰海,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八五新区石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04995G。
法定代表人:李贵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于2021年8月13日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中止(2021)川1403执恢28号案的执行、停止对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称,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为残疾儿童和青年的教育,其资金来源为捐赠,从事的是慈善事业。被拍卖资产之地上构筑物的建设经费全部来自于四川省特殊儿童援助基金会捐赠,如果拍卖该资产将导致捐赠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被拍卖资产之土地使用权虽暂时登记在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但实际所有权人为四川圣爱残疾人就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果变卖将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在执行中的评估提出质疑,评估价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要求重新评估。法院拍卖公告中对土地价值打七折处理,明显与市场不符,因为土地是增值的。综上,请求彭山区人民法院中止(2021)川1403执恢28号案的执行、停止对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是独立民事主体,无论其开办运行资金还是用于购地、建房的资金都是有所有权的,被拍卖的财产属于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是无争议的事实。正因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有公益性,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便在市场底价的基础上再降10%,垫资为其修建了综合楼,并容忍其拖欠工程款长达十年。被拍卖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是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如果四川圣爱残疾人就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是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的开办者,双方的财产未相互独立,应追加四川圣爱残疾人就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的评估拍卖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办理的。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案件的受理费等共计4893801.64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查封了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位于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2019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本息约540万元,于2019年9月8日前分期支付500万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付款,则按原判决执行,由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以(2021)川1403执恢28号立案执行,2021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21)川1403执恢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名下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土地面积:3825.02平方米】及地面教学综合楼一幢(教学综合楼未办理产权手续,建筑面积:5125.56平方米)。
另查明,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的土地登记在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名下【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单位是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名称是教学综合楼。2009年1月18日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与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综合楼,2010年4月完工。
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还向本院提供了:2009年7月10日四川圣爱特殊儿童援助基金会向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款1050000元、2010年2月5日四川圣爱特殊儿童援助基金会向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款350000元的凭证。
本院认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要求中止(2021)川1403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及要求重新评估、不同意对土地价值打七折处理的意见,均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对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修建综合楼的土地和资金来源,不影响其所有权。如果主张的是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案外人异议。异议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请求撤销眉山市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及地上建筑物拍卖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郭娟审判员李素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飞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