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执复4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10578544572XP。
法定代表人:邓华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海,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八五新区石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04995G。
法定代表人:李贵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跃中,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异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宏公司)与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圣爱培训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并评估、拍卖圣爱培训中心名下房地产,圣爱培训中心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2021)川1403执恢28号案的执行,停止对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提起异议称,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为残疾儿童和青年的教育,其资金来源为捐赠,从事的是慈善事业。被拍卖资产之地上构筑物的建设经费全部来自四川省特殊儿童援助基金会捐赠,如果拍卖该资产将导致捐赠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被拍卖资产之土地使用权虽暂时登记在圣爱培训中心,但实际所有权人为四川圣爱残疾人就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果变卖将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出评估价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要求重新评估;土地是增值的,法院拍卖公告中对土地价值打七折处理,明显与市场不符。请求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中止(2021)川1403执恢28号案的执行、停止对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建宏公司依据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1月19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的受理费等共计4893801.64元,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8年12月11日查封了圣爱培训中心位于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2019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建宏公司与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本息约540万元,于2019年9月8日前分期支付500万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付款,则按原判决执行,由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建宏公司于2021年1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该院当日以(2021)川1403执恢28号立案执行。2021年6月21日该院作出(2021)川1403执恢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名下位于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土地面积:3825.02平方米】及地面教学综合楼一幢(教学综合楼未办理产权手续,建筑面积:5125.56平方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另查明,位于彭山区的土地登记在圣爱培训中心名下【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单位是圣爱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名称是教学综合楼。2009年1月18日圣爱培训中心与建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建宏公司承建圣爱培训中心综合楼,2010年4月完工。
圣爱培训中心还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2009年7月10日、2010年2月5日四川圣爱特殊儿童援助基金会向建宏公司转款1,050,000元、350,000元的凭证。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圣爱培训中心要求中止(2021)川1403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及要求重新评估、不同意对土地价值打七折处理的意见,均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对圣爱培训中心修建综合楼的土地和资金来源,不影响其所有权。如果主张的是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案外人异议。异议人圣爱培训中心请求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停止对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及地上建筑物拍卖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圣爱培训中心的异议请求。
圣爱培训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复议称,1.原审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重新评估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不予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拍卖等执行措施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行为属于辅助性行为,拍卖前委托评估作为拍卖程序的重要步骤,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的,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行为,更是事关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权利,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复议申请人曾向执行法院提交过关于评估报告的书面异议,但该院未进行处理,复议申请人无奈就此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2.原审法院认为圣爱培训中心修建综合楼的土地和资金来源不影响其所有权,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狭义理解:原审法院仅从形式上审查被拍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是否属于复议申请人的财产,而忽略复议申请人本身的性质、财产的来源,培训中心作为受赠主体,在受赠公益基金从事公益事业中有义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损害公益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应对拍卖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原审法院作出的(2021)川1403执异39号执行裁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保障不足的问题,请求撤销该院(2021)川1403执异39号执行裁定,并裁定对(2021)川1403执恢28号案中止执行。为证实其复议主张,复议申请人圣爱培训中心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转让土地协议书》《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圣爱残障人就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修建残障人就业培训中心优惠政策的批复》,彭规环编号(2005)乡字05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彭规环编号(2006)乡字第02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国银行电汇凭证2份,中国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2份,《成都圣爱残障人就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回无偿提供使用土地的通知》《同意成都圣爱残障人就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回无偿提供土地的决议》等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建宏公司称,1.圣爱培训中心是独立民事主体,无论对其开办运行资金还是用于购地、建房的资金都有所有权,被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物权登记自始为圣爱培训中心,规划、建设的申报者为圣爱培训中心,无房屋登记而应“房随地走”的建筑、构筑物的权利人当然也是圣爱培训中心,合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物权登记的权利人仍然是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被拍卖的财产属于圣爱培训中心是无争议的事实。正因为圣爱培训中心具有公益性,建宏公司才在市场底价的基础上再降10%,垫资为其修建了综合楼,并容忍其拖欠工程款长达十年,建宏公司已给予圣爱培训中心支持。如果四川圣爱残疾人就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是圣爱培训中心的开办者,双方的财产未相互独立,应追加四川圣爱残疾人就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2.复议申请人圣爱培训中心在2019年3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第2条明确载明“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任何一期限付款,则按原判决执行,由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的程序”,之后圣爱培训中心请求将原二宗土地使用权暂时解封,合并办理为圣爱培训中心名下的不动产证并继续查封,还申请对建筑物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合并为房地一体的不动产证,请求申请执行人配合,上述一系列在卷证据文件证明圣爱培训中心及其投资开办者并未回避应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执行生效判决,其自我否定登记不动产权利及排除执行属性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中圣爱培训中心的不动产及申请执行人为其修建的地上附着物,依法属于不能排除执行的普通财产。3.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提出依程序选定有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估价报告所提出的异议,举行了听证、进行了调查、走访和审查;本案中评估价格已高于政府发布的分区域土地价格表所载价格,复议申请人要求重新评估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圣爱培训中心的复议申请。为证实其主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2019)川1403执1203号案2019年3月8日和2020年9月1日执行笔录,圣爱培训中心2021年7月15日《报告》等证据材料。
复议审查查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建宏公司与圣爱培训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川1403执1203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在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500万元,或者冻结、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投资权益、股权等。2018年12月11日,该院向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8)川1403执12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院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位于眉山市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彭国用2004字第1××3号、2005字第539号)。2020年5月29日,该院再次向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解除对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继续查封上述两宗地合证后的土地使用权[二证合并后新办理的不动产权证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
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在收到该评估公司出具的四川大成(2021)房字第030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后,以估价人员聂贤惠、冯俊中在评估时不具备评估资质,估价人员未到现场查勘,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估价报告不完整,采用的估价方法不合理,造成评估对象价值严重贬损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该院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和评估人员进行质询,评估公司针对被执行人的异议进行了书面回复,该院还向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发去了协助调查函,并于2021年6月17日以通知的形式对双方当事人和评估公司就圣爱培训中心针对评估的异议作了答复。
2021年6月21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向圣爱培训中心、建宏公司等发出(2021)川1403执恢28号拍卖通知书,拟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名下位于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及地面教学综合楼一幢(教学综合楼未办理产权手续,建筑面积:5125.56平方米),公开予以拍卖。2021年8月11日,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以被拍卖资产之地上构筑物的建设经费全部来源于四川省特殊儿童援助基金会捐赠,如果拍卖该资产将导致捐赠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拍卖资产之土地使用权实际所有权人为四川残障人就业实业有限公司,如果拍卖将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再次对评估提出质疑,要求重新评估;对拍卖公告中资产价值打七折有异议为由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该院(2021)川1403执恢28号案的执行,并停止对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及地面构筑物的拍卖。
另查明,彭规环编号(2005)乡字05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单位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用地项目名称为“教学综合用地”,用地位置为“彭山县江口镇双江村5社”,附件名称中包括了彭国用[2004]1403号复印件。彭规环编号(2006)乡字第02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建设单位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名称为“教学综合楼”,建设位置为“彭山县江口镇双江村5社”,附件名称中包括了彭国用[2004]第1403号复印件。彭山区的土地上所修建的教学综合楼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建宏公司修建,其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即建宏公司为修建该教学楼而产生的工程款。该教学楼截止执行法院裁定拍卖时止尚未实际投入教学使用。该教学楼所占用土地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3号登记的权利人为圣爱培训中心。
以上事实,有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执120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川1403执恢28号拍卖通知书、(2021)川1403执恢28号质询通知书及笔录、(2021)川1403执恢28号协助调查函、(2021)川1403执恢28号通知、2021年6月22日执行笔录,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回复》《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回复补充》,彭规环编号(2005)乡字05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彭规环编号(2006)乡字第02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圣爱培训中心2021年4月8日、2021年8月11日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重新评估意见是否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二是执行法院将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作为复议申请人财产予以拍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重新评估意见是否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的问题。
查明事实表明,复议申请人在本异议案之前,已针对评估报告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该院已另案审查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不应在本案中再次进行审查。如果圣爱培训中心认为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收到其对评估报告所提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其可以向本院提出异议,由本院审查决定是否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异39号执行裁定直接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为由在本案中不予审查,无相应事实和证据支持,但鉴于其结果正确,可以予以维持。
二、关于执行法院将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作为复议申请人财产予以拍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查明事实表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拟拍卖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用地单位和建设单位均为圣爱培训中心,执行法院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圣爱培训中心名下土地使用权和其建设的建筑物等为其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但本案中建宏公司的债权系为圣爱培训中心修建教学综合楼而形成,该教学楼系为残障人就业培训而修建,即使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确系捐赠财产,以之向承建方支付工程款也并未违反其公益目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在圣爱培训中心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对该财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在异议审查中认为圣爱培训中心修建综合楼的土地和资金来源不影响其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圣爱培训中心以案涉土地使用权属他人所有为由提出中止执行,停止对彭山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申请无法律根据。如果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拟拍卖财产属其所有,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其可自行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
虽然复议申请人圣爱培训中心提出法院拟拍卖资产属案外人所有要求停止拍卖的理由不能成立,但鉴于复议申请人已就评估报告提出了异议,该异议的审查处理结果将影响到拍卖保留价的确定,则涉及到该评估资产的拍卖程序应当暂缓,执行法院应当在对圣爱培训中心就评估报告所提异议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处理结束,评估报告的效力得到确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后再继续对异议所涉评估资产的拍卖程序。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的复议请求,维持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异3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胜
审 判 员 蒋 毅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如斯
书 记 员 陈艳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