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403执异1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八五新区石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0499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10578544572XP。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四川圣爱特殊儿童援助基金会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撤回异议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