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举证时限
通 知 书
(2021)辽0602民初664号
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夏荣、张海涛诉你、华泽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决定立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指定你的举证期限为15日。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你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其法律后果自负。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为确保你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请严格遵守以上规定。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