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丹东三湾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1)辽0624民初3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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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经受理***与丹东三湾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寄送本院。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特别提示:除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外,当事人在提交诉讼材料(答辩状、管辖异议、上诉状等)的同时,应准确填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视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详见附送《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三、你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
四、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合议成员组成。书记员由担任。
附:诉状及证据副本一份
《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举证通知书一份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