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3执66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二中小区13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宫本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滨江村(现丹东市振兴区四道沟德丰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荣才,系该公司经理。
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民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人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6965998.87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965998.8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2020年1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银行、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3月1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被执行财产;
四、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丹东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区××号整体大楼申请人以现抵押在银行为由暂不够处置条件申请暂缓处置。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6965998.87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永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英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