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23民初2143号
原告: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中路(华府帝王城)。
法定代表人:*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1栋剑门关大道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蹇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688.00元,减半收取计86344.00元,由原告四川鉴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晓莉
审判员*冬梅
人民陪审员罗青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