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营口某某结构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执保442号
申请人:大石桥市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什字街什酒里。
法定代表人:周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营口***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石桥市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结构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营口***结构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