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汇金物资经销处与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彰武县人民法院pt”>民事调解书
(2018)辽0922民初2009号原告:灯塔市汇金物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经营人***,经营场所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彰武县。被告: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新兴路。法定代表人:***,系经理。原告灯塔市汇金物资经销处(以下简称灯塔汇金经销处)诉被告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彰武路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彰武路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6日,彰武路兴公司向灯塔汇金经销处购买水泥并签订销售合同,灯塔汇金经销处将水泥运送至彰武路兴公司后,只结算一部分货款。后经催要彰武路兴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2月12日分别出具160000元和1024821.30元欠据并加盖公章。出具欠据后彰武路兴公司未返还欠款,尚欠灯塔汇金经销处1184821.30元水泥款。现灯塔汇金经销处要求彰武路性公司返还1184821.30元水泥欠款,彰武路兴公司对欠款事实和数额均无异议,同意分期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灯塔市汇金物资经销处水泥款及运费合计1184821.30元。2018年7月9日当庭偿还700000元,余款484821.3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还清。二、上述欠款如不按约偿还,对余欠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标准月利率5.5‰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57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74元,由被告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程国庆二○一八年七月九日书记员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