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9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309361947N。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5997XQ。
法定代表人:高明坤。
申请人内江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智谷支行账户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嘴支行账户X********资金,合计2,600,000元,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相应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相应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智谷支行账户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嘴支行账户X********资金,合计2,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后因双方协商一致,原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嘴支行账户X********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但对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智谷支行账户X********账户的冻结措施不予变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智谷支行账户X********账户资金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利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