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财保176号
申请人:内江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309361947N。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5997XQ。
法定代表人:高明坤。
申请人内江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智谷支行账户X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嘴支行账户XXXXXX资金,合计6,000,000元,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相应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智谷支行账户X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嘴支行账户XXXXXXX资金,合计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江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预付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