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棬子路140号12幢50-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309361947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3栋B座7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5997XQ。
法定代表人:**坤。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川10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内江市天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22年7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开户账号为1289042********_00001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开户账号为1199********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0.00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办理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要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颜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