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6663号
原告:仁寿县文林镇腾昊建材经营部,住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一段。
经营者:欧俊安,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海,仁寿县三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文,仁寿县三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1-1幢6楼607号。
法定代表人:黎建军。
被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
原告仁寿县文林镇腾昊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寿县文林镇腾昊建材经营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寿县文林镇腾昊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计762元,由原告仁寿县文林镇腾昊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叶晓东
审 判 员 伍 卫
人民陪审员 干桂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