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11执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板仓工业园区D2-01、02、03。
法定代表人:曹代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市玉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桂林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玉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31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5427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787元、执行费1177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起多次提起网络财产统查,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其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梓桐桥路1359-1号、1359-2号、1359-3号、1359-4号、1359-5号、1359-6号、1359-7号、1359-8号、1359-9号、1359-11号、1359-12号、1359-13号、1359-14号、1359-15号、1359-16号、1359-17号、1359-18号、1359-19号、1359-20号、1359-21号、1359-22号、1359-23号、1359-24号、1359-25号、1359-28号、1359-29号、1359-30号、1359-31号、1359-33号、1359-34号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但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54272元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姜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