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四川金城栅栏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卫星城区石木工业片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盛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四川金城栅栏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7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盛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原审法院在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受理本案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结合双方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否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中从事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继续性而非一次性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人事档案等综合因素予以认定。上诉人目前所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至原审法院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作为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