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454号
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新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俊德,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22号长信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被申请人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378.4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86378.4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开户行为成都银行华兴支行,账号:31×××18)。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