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3095苏州盛鸿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095号之一
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中路99号星云汇生活广场3幢1508。
法定代表人:彭羊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22号长信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张峰。
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74元、保全费4694元,合计人民币10768元,由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丁雯雯
书 记 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