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685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孙建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男,系原告职员。
被告: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22号长信综合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07877H。
法定代表人:张峰。
被告: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明月星城503号2层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78371833T。
负责人:黄代红。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3月10日,本院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书。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江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汤杰华
书 记 员 韩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