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强天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8413号之三
原告:成都强天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大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戴天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轩,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茹,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22号长信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张峰,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强天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天公司)诉被告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天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强天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金盾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强天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3元,由成都强天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