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5796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贾家镇陶家东路**。
法定代表人:柏在军,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长信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峰,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夏嘉晨
书 记 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