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9122号之一
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中路99号星云汇生活广场3幢1508。
法定代表人:彭羊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媛,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22号长信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张峰。
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玲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0元,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2470元,由原告苏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