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279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5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4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金建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6层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建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和实体权利作出处分。故原告的前述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收取1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巩 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