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九龙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4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范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毅,北京德和亨(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九龙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九龙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执行中查明,本院(2017)川0184执恢50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九龙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崇州市崇阳镇正东街X号的房屋,但此处可售房屋均已备案在其他人名下;该案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九龙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崇州市崇阳镇永康西路X号X栋商业用房(权2X2、面积472.19平方米),该部分商业房屋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且经过两次拍卖后均已流标。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川0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057458.51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2975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轮
审判员*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