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雅雨东兴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3民初410号
原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3幢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范鹏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文静,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雅安市雅雨东兴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东大街临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雅雨东兴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矛盾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唐双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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