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江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2541号之一
原告:四川江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30号1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罗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3幢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范鹏凤。
原告四川江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江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江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江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四川江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何进
人民陪审员岳云川
人民陪审员钟天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