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0136号
原告贵州远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环宇天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供货地点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即合同履行地在贵州省龙里县。被告成都环宇天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4幢1单元6楼606号,被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3幢1楼15号,即两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武侯区,故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本院对该案均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2019年9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四川环宇天佑建材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购买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向乙方购买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设,该工程地点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工程名称:融创九宸府一期。一、混凝土的标号、单价、数量、金额含税(3%)以合同为准。二、交货时间、数量、地点以书面文字或手机短信为准。三、支付方式及发票每个月5号之前办理上个月混凝土结算,办理结算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天付上月货款的80%,滚动支付,剩余货款在工程结束后两个月内付清剩余所有货款。付款方式为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代我公司付款,办理结算后开票给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税率)。四、计量验收和结算方式以车方计量,按M3为单位,过磅量容量按2430Kg/M3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共同监督,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及被告成都环宇天佑建材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予以确认。
本案移送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丹丹
法官助理罗秋平
书记员杨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