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帝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5689号
原告:贵州帝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街道办事处云上村浪风关2栋4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启林,贵州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露,贵州行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3幢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范鹏凤,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帝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帝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以被告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帝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帝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永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康志刚
书 记 员 周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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