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远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里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30财保8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远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环宇天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远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环宇天佑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7,357.6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贵州远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环宇天佑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7,357.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贵州远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飘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