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946号
原告: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贵州贵安新区颢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安新区颢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