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兰州天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4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正,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天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984号。
法定代表人:朱天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生,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街道武山路24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正,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桂博大道云岭苑A4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秦天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天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原审被告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丽娟
审 判 员 李文军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碧彤
书 记 员 段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