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5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正,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生,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街道武山路24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正,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桂博大道云岭苑A4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秦天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6日以其与***、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四川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协商逐步归还本息的方式化解矛盾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宝成
审 判 员 张海军
审 判 员 杨?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亚东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