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278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四川金亮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阳区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1栋2单元9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5297634E。
法定代表人:罗印,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亮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