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亮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亮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278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四川金亮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阳区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1栋2单元9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5297634E。

法定代表人:罗印,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亮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