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11751号
原告:友巨(广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1952号(办公自编H3)91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杭州迪赛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江滨商业中心5幢3**8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友巨(广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迪赛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友巨(广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友巨(广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巨(广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原告友巨(广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