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基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恢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崇州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
法定代表人:杨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基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屈友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先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四川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华,女,196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基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2)西民四终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三申请执行人李敏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3执恢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虎虎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博静
打印:杨博静校对:杨博静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