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10819号
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立案受理。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祥海
法官助理 李 琪 书 记 员 苏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