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2民初201号
原告:尔***,男,彝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村民,联系。
被告:四川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幢1单元7号,法定代表人:段天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联系。
原告尔***与被告金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尔***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金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尔***撤回对被告金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尔***承担。
审判员 沙马伍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