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993号
原告: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正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7.5元,由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