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8人与被告某某、某某、四川金正建设有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32民初5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
原告:**,男,汉族,1995年8月4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
原告:***,男,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史光和,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
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四川德昌县。
被告:阿的**,男,彝族,1968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四川金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天辉。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苏阿呷,男,彝族,1981年4月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八人与被告***、阿的**、四川金正建设有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等八人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八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八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等八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