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南佛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6435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佛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永川区南佛水工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小桥子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846X。
法定代表人:陈登伟,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联工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1834596J。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佛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佛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佛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