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小金县日尔寨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227财保8号
申请人: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黄田坝联工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小金县日尔寨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小金县日尔乡日尔寨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小金县日尔寨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小金县日尔寨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或其他财产在228885.57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同时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不动产进行查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小金县日尔寨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国网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小金县供电分公司的并网电费收益在228885.57元的范围内予以扣留。
案件申请费1664.00元,由申请人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XX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