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4执657号
被执行人: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企业法人:***。
本院受理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诉讼费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