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324执2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联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浩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龙县呷尔镇华丘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浩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案款执行通知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浩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2019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浩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2×××46、22×××75进行冻结。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浩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九龙县呷尔镇华丘村房产两套(九国用(2016)第98号、第99号,九私房权证(2016)字第1**、第126号)进行查封。2019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浩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九龙县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全部不动产及动产进行查封。2019年5月24日,到被执行人四川浩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九龙县呷尔镇华丘村进行调查,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有一级站、二级站两个厂房及机器设备外无其他财产。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已对四川浩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进入轮候。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浩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浩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