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227民初204号
原告: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受理原告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4.00元,减半收取1762.00元,由原告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