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5民初6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兰,四川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渠县兴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渠县兴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 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豪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