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初91号之一
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远飞,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渠县兴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兴盛路汉碑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3144446597。
法定代表人:温仕荣。
被申请人: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53087N。
法定代表人:张函。
原告***诉被告渠县兴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渠县兴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渠县渠江镇英伦城邦项目所有的商业房屋予以查封,并请求冻结渠县兴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各10000000元。申请人***以保单号为1263808390100630062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渠县兴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渠县兴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渠县渠江镇英伦城邦项目所有的商业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冻结、查封措施限额为55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渠县兴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邦鑫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刘全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杜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