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执恢7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1幢1楼3号。
法定代表人:温代礼。
被执行人,渠县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兴盛路汉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温仕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恢74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 炜
审判员 秦 鸿
审判员 王怀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