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执恢6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1幢1楼3号。
法定代表人:温代礼。
被执行人,渠县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兴盛路汉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温仕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恢64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 炜
审判员 秦 鸿
审判员 王怀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