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执恢6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1幢1楼3号。

法定代表人:温代礼。

被执行人,渠县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兴盛路汉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温仕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恢64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 炜

审判员 秦 鸿

审判员 王怀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