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兴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25民初2260号
原告:**,男,生于1994年3月30日,汉族,重庆北碚区。
被告: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理。
住所地:渠县。
被告:渠县兴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仕荣
住所地:渠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兴恒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