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都恒缘实业有限公司

达州市天盟塑料有限公司与四川锦都恒缘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光彩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巴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补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25执异1号之二

本院2021年2月20日在异议人达州市天盟塑料有限公司对本院(2020)川1725执129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中作出的(2021)川172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172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中第15页倒数第2行“驳回达州市天盟塑料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补正为“驳回达州市天盟塑料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审判长 张 渊

审判员 易兴伟

审判员 蒋为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马豪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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