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都恒缘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锦都恒缘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光彩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巴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25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
法定代表人:刘永好。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都恒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
法定代表人:邓力华。
被执行人: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大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泳冰。
被执行人:达州市光彩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华蜀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肖雅兮。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锦都恒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光彩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川1725执129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自己公司需支付职工工资、社保等费用,故向本院提出暂缓(2020)川1725执12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异议人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达州电力集团的应收电费XXX万元的强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查明,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川1703执保3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电费XXX万元,被执行人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3月31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7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0年6月2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7执复3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变更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执保312号执行裁定“冻结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达州电力集团的应收电费700万元”的执行行为,为“冻结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2020年4月以前应收电费XXX万元、2020年5月应收电费XXX万元、2020年6月应收电费XXX万元、2020年7月应收电费XXX万元、2020年8月应收电费XXX万元”。2020年10月19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703执恢853号执行裁定书,提取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达州电力集团的应收电费XXX万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案件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指定本院执行,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停止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请求暂缓(2020)川1725执12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异议人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达州电力集团的应收电费XXX万元的强制措施,该请求既不是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也不是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请求暂缓执行只属于一种执行方式,不属于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异议的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魏家全
审判员  段 平
审判员  蒋为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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